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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新昌县**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85****号小型轿车从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驶往南明街道阳光路。13时28分许,途经工农路**号处时,与停放着的浙D8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仪检测,值为99mg/100ml。14时50分,在新昌县中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注意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刑事处罚。2020年9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有呼出气体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执法视频,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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