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0月26日01时18分许,驾驶粤B6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3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加重情节,且酒精含量较低,已完成社会服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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