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武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凡,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长丰大道高架古田二路上匝道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6.26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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