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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90********,汉族,大学本科,系金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甘肃省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8号蓝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本区昆明路金沙公馆东门南100处挪车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宁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2、证人肖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吕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也不存在其它从重情节。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悔罪,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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