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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去**村,行驶至礼县**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86.0mg/100ml,遂将吕某某带至礼县雷坝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样内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8.71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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