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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5白色宝马X5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附近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吕某某血醇浓度为85.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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