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K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邗江区公道镇301县道3.4公里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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