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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吕某某酒后驾驶甘K****2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武都区油橄榄基地(军分局)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依法对吕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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