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佳木斯**集团学**学院**,住佳木斯市**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8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我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黑D****8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京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原县内哈肇段373KM+300M处时,为了躲避路面的轮胎驶向左侧道路,与相对方向姜某某驾驶的黑E****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吕某某、乘车人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于某某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于2018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姜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吕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得到姜某某和于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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