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 ,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刘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2****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区鼓楼区五塘广场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出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近一年交通违法情况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南京二桥收费数据检索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南京市公安局道路监控资源查询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20〕6105号《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5.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