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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4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电驱动轻便三轮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峙山脚下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全省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人吕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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