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白山市江源区**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酒后驾驶吉*****二轮摩托车从**大街方向行驶至江源区**附近的时候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起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