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07月05日20时06分,持C1E驾驶证,驾驶吉F****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长线与华山路交汇处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86mg/100ml,吕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605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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