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同年11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8日、同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21时24分,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接到雷州市公安局110指令,在雷州市西湖街道山柑仔商品楼发生警情。接警后,西湖派出所民警柯文广、官子臣与辅警曾梁贵、黄承彪、陈俊任、丁东二等同志驾驶警车“粤G4151警”赶赴现场处置。经了解,警情系陈某甲(吕某某的丈夫)因邻居丢弃杂物而将邻居住宅商品楼的大门玻璃砸坏。柯文广向陈某甲表明公安执勤人员身份后要求双方到西湖派出所处理,陈某甲不愿意配合,并开始要逃离现场,柯文广、官子臣等公安执勤人员即依法口头传唤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甲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乙看见公安民警要控制陈某甲时,立即冲来扭拉民警,并殴打民警柯文广、官子臣、辅警丁东二等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见状,也持着拐杖冲来,殴打官子臣、陈俊任,咬伤黄承彪右手,极力阻碍民警传唤陈某甲。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官子臣的伤情未达轻微伤,黄承彪、曾梁贵的伤情是轻微伤。
案发后,吕某某的亲属给曾梁贵、陈俊任、黄承彪、丁东二等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为使亲人避免依法传唤,使用暴力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受伤公安干警谅解及认罪悔改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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