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9年7月2 4日9时许,周兴镇政府城管办**李某某带领工作人员张某某、刘某某在周兴镇兴贸街6 7号门面前劝导、帮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将摊位搬到农贸市场指定区域摆放时,遭到吕某某反对并用秤砣将李某某的头部敲成轻微伤。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即将年满75周岁,现已年满75周岁,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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