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1998********,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区,住**泽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依法不批准逮捕,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8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根据涉毒人员罗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南山区登良路某某花园某某房内抓获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提供了数名吸毒人员的微信线索。

2018年11月7日1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吸毒人员陈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本市福田区泽某某路某某花园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吸食毒品的男子李某某,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交代了案发前一晚其容留李某某、TA***、党某某等人在其家吸食毒品的行为,吸毒人员李某某、党某某亦对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左右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党某某吸食了一次毒品大麻。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含四氢大麻酚,抓获的吸毒人员已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吕某某在本案中未主动邀集他人到其家吸食毒品,涉案毒品亦是吸毒人员李某某随身携带、非吕某某主动提供,故吕某某涉嫌犯罪的情节尚属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在校大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