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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8********,汉族,初中,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系结伙作案延长拘留期限至11月21日;11月27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吉顺,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钱某甲、孙某某、钱某乙、吕某某前往稀土高新区**房地产**楼向王某某索要欠款时,在办公室对王某某实施言语辱骂、殴打等行为。

2.张某某给孟某某在昆区阿拉塔汉大街和民族西路交叉口西侧施工,孟某某将昆区阿拉塔汉大街和民族西路交又口西侧50米**佳苑商铺楼**店292平米顶账给张某某。因孟某某欠犯罪嫌疑人钱某甲钱,犯罪嫌疑人钱某甲要孟某某顶账给张某某的底店,索要无果后。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钱某甲、钱某乙、吕某某等人多次对张某某底店进行滋扰,并实施殴打行为,最终将**佳苑商铺楼**店292平米占有。

3.2012年,被害人高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借款15万元,用肖某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作为抵押,约定用一个月后还款本息总共16万元,第一个月无法正常偿还。第二个月2012年5月肖某某拿16万元到包头市乌兰计吕某某办公室向吕某某还款并取车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以车辆钥匙不在手中为由,不给肖某某车辆,后要求肖某某给写一张5万元的借款条。肖某某联系高某某。高某某到达吕某某办公室,和吕某某争吵无果,也无法拿到车辆的情况下,被迫将5万元借款条签写。后因为肖某某不在上面签字, 吕某某还是不给车辆,被迫肖某某也在借款条上签字,才拿到车辆。高某某和肖某某离开之后吕某某带领三、四个人到乌拉特前旗肖某某的底店内索要欠款,造成肖某某无法经营,停业一天后,肖某某跟高某某联系,高某某又还给吕某某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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