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准格尔旗**镇**村**社(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瑞祥,准格尔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甲、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5日、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蔺某甲在准格尔旗**镇**村**湾购买土地经营砖厂,2011年至2012年,蔺某甲连续两年带烟酒给时任石籽湾社社长的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拜年, 2013年因蔺某甲未给吕某甲拜年,2014年4月份吕某甲以砖厂出路占用集体土地为由将砖厂出入的路堵拦7天左右,后蔺某甲给送吕某甲两瓶白酒和一条香烟并承诺让吕某甲拉10000块砖,5月份吕某甲去砖厂拉走20000块砖,吕某甲未向蔺某甲支付砖钱,被吕某甲拉走的20000块砖,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5100元。
2、2015年9月份,沙圪堵镇政府将**村**湾社养老互助院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给蔺某乙,2016年4 、5月份,蔺某乙将改造工程剩余的瓦片送给周某甲,周某甲驾驶农用车去拉瓦片时吕某甲、翟某甲以瓦片是公家财物为由滞留在互助院内,后周某甲给了吕某甲1000元后吕某甲不再阻拦。事后吕某甲将1000元钱自己留了500元,分给翟埃彬500元。后韩某某以自己未参与拦拉瓦片未分到钱为由,向翟某甲要了100元,向吕某甲要了200元。
3、2016年6 、7月份,张某某向贺某某、翟某乙购买了位于准格尔旗**镇**村**社的土地准备盖房,吕某甲到**镇张某某经营的五金门市以张某某购买土地是集体土地为由向张某某索要10000元钱,张某某为了顺利盖房给吕某甲8000元钱后吕某甲再未阻拦。
4、2017年6月份,周某乙购买王某某将位于准格尔旗**村**社自家退耕还林地的一块荒地准备建坟地,在建造坟地时被吕某甲、翟某甲、吕某乙、韩某某四人以该土地是集体的土地为由阻拦,周某乙为了继续建造墓葬给了吕某甲800元,后吕某甲、翟某甲等人不再阻拦,吕某甲事后将800元与翟某甲等人平分。
201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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