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4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罚款3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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