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帮助刘某某(另案处理)从李某某(男,34岁,吉林省人)等多人处收购实名开户的手机卡并向他人提供,后他人利用其中7张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34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