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鼓楼区**路**宿舍**单元**室(户籍地址:徐州市贾汪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贵龙,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9日两次将本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分别于2020年4月5日、5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前后,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路开设“*****”,以开设球室为幌子,在桌球室内放置赌博机,该赌博场所分工明确,由被不起诉吕某某负责日常的管理经营,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乙等人为了逃避公安处罚,让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出面接受处罚,并于2016年将场所改为“****”,继续经营赌博机,至2018年初,非法盈利数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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