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林吕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浜**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24日,周某某(另处)在手机闲聊和**往APP上先后创建“305班”闲聊群、**往群,组织赌博人员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群员通过“**十三张”APP进入其创建的“305班”俱乐部,以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收取3元房间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合计抽头获利19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利用**往群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协助周某某发布默往群群规、核对房间费,并提供支付宝账号给周某某用于收取房间费等,其参与的部分共计160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3000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中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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