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大专文化,毕节市烟草公司职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郡**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之妻张某某(同案已起诉)将喜好赌博的人员拉入其在“吹牛”、“闲聊”、“乡聊”等APP软件上建立的聊天群内,并在“麻友圈2”赌博APP软件上购买房卡开房间,供群内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偶尔帮助张某某管理赌博软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张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并且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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