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何某甲、何某乙、刘某甲、于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通过何某乙加入赌博集团获得赌盘,开设网络赌场,通过发展赌博人员,从中抽水,雇佣程某某充当敲盘手,每月给程某某5000元工资,共获利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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