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吕某某通过“大唐麻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以微信转账或红包方式进行结账,以收取房费的形式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2020年10月9日,兴隆县公安局收缴其违法所得1200元。吕某某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且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