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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强奸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4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三十里**村**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0日20时许,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鞠某某有****的前提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另据吕某某交代自2010年以来其还多次与鞠某某发生过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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