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被害人龙某甲租下清溪镇三中村佳速网咖二楼店面,将该店面改造装修为纹身店。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该店与其经营的纹身店形成生意竞争,于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带领四五名男子来到龙某甲经营的上述纹身店,威胁龙某甲搬离。后吕某某多次带领多名男子来到上述纹身店内语言威胁龙某甲,要求龙某甲搬离该店面。2020年9月26日,民警在上述纹身店抓获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等书证,龙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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