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黄勇、王璆,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2016年,陈某某通过招投标从**三局处得到**土方工程。2016年中,陈某某的施工队准备对**村段进行清表施工时,吕某某、冯某某以征地赔偿款和青苗补偿款未到位为由,纠集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并由吕某某、冯某某向陈某某索要土方回填工程来做,否则就不允许陈某某施工。随后,吕某某、冯某某等人将陈某某约至**路的**温泉度假酒店谈判并索要工程做,陈某某为保证工期,被迫将**村段的土方回填工程交给吕某某、冯某某来做。经查,吕某某、冯某某通过强迫交易的手段从陈某某获取的土方回填工程的工程款共计7780691元,二人从中获利约七、八十万元。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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