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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拘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镇**村。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孙某甲、陈某甲伙同王某甲笼络社会闲散人员邱某甲、陈某乙、田某某、吕某某、王某乙、邱某乙、孙某乙、卢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恐吓、殴打、诱骗等方式对受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等未成年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受害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费县、河东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宾馆从事卖淫等非法活动,攫取巨额利益,影响极其恶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吕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框架内,孙某甲安排王某甲租赁房屋作为窝点供未成年卖淫女生活,孙某甲负责日常运转、教育、管理未成年卖淫女,卖淫所得均有孙某甲统一支配。吕某某负责在费县**镇**村**商务宾馆管理并看管在**商务宾馆暂住的李某甲、付某某、童某某等卖淫女。田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孙某乙等人在孙某甲的指使下负责在市内夜店场所或者朋友介绍等方式以谈对象的名义欺骗未成年女性的感情,编造债务缠身、身患**、美好爱情等故事,先后将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诱骗至兰山区****小区*座****室和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从事卖淫活动,在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从事卖淫的过程中,邱某乙、孙某乙、邱某甲、吕某某、田某某负责接送、望风和监视。孙某甲伙同吕某某在费县**镇**村开设**商务宾馆作为卖淫窝点,并安排吕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和对在宾馆的小姐进行看管。

(二)吕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

该犯罪团伙卖淫所得款项的百分之五十由孙某甲上交陈某甲,陈某甲利用其派出所辅警身份,负责充当该犯罪团伙的幕后“保护伞”,在孙某甲的指使下,田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孙某乙等人将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诱骗至兰山区****小区*座****室和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后,孙某甲、王某甲、陈某乙、吕某某非法限制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的人身自由,给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洗脑,以达到诱骗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替其谋取暴利的目的。期间,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如有不听从孙某甲、王某甲安排的情况,孙某甲、王某甲便用打脚心、罚写检讨书、辱骂等方式胁迫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听从孙某甲的安排,并在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卖淫的过程中安排田某某、吕某某、邱某甲、邱某乙、孙某乙等人负责接送和看管,防止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逃跑或报警。孙某甲安排吕某某看管在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内被强迫的卖淫小姐,防止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童某某、王某丁、崔某某等人逃跑或报警。

(三)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8年以来,孙某甲伙同王某甲,指使吕某某在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内,非法限制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人身自由,不允许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单独外出。孙某甲指使吕某某在费县**镇**村**商务宾馆内对李某甲、付某某、王某丙、童某某、王某丁、崔某某等人进行看管,防止逃跑和报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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