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8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街,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4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
辛集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辛集市**重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某某、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期交付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协商执行交付财产及欠款问题,也不将大货车在规定期限内送到辛集,另根据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夏某某通过网银多次进行大额消费,说明夏某某、吕某某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夏某某(已起诉)、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二人均参与贷款购车,自辛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93000元,向辛集市**重卡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陕汽主挂汽车(主车牌照号:冀A*****,挂车牌照号:冀A*****挂),保证人辛集市**汽贸公司;同日,信用社与该车的挂靠单位藁城**汽车运输队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以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夏某某、吕某某不及时偿还所借款项,信用社将夏某某、吕某某及**公司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辛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夏某某、吕某某夫妇共同偿还信用社254736. 92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93元,并判定**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夏某某、吕某某夫妇仍拒不履行,信用社将上述判决确定的所有款项从**公司的账户直接划拨。夏某某、吕某某不偿还**公司款物,**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2017)冀0181民初2400号判决:判决夏某某、吕某某偿还**公司购买大货车垫付款61521.3元及利息,偿还代偿款420850.39元及利息,原告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938元。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夏某某、吕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吕某某、夏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期交付财产通知书,夏某某、吕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义务。夏某某、吕某某的代理人与执行人员沟通交付大货车事宜。
另查明,夏某某账户内2018年有多笔大额现金存款及通过网银多次进行大额消费记录。吕某某账户只有一笔大额支出共7000元。案发后,夏某某全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对夏某某、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吕某某隐藏、转移财产的数额7000元,未超过2万元且未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夏某某账户内有多笔大额支出可供执行,吕某某账户内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吕某某隐瞒、转移财产的行为没有达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程度。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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