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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年8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2019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经营不善,拖欠诸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等15名员工工资127391元。惠阳区人社局先后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收到后,拒不提供公司会计台账,也没有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5月20日,惠阳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至惠阳区公安分局。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抓获。2020年7月19日,吕某某家属支付被拖欠全部工人工资,部分工人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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