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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园**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月10日,陈某在柳城县**镇**街家中,被一自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统一对大学生贷款账户信息进行注销为由,将其“****APP”上的13000元贷款额度提现至其建设银行卡中,后通过支付宝向骗子提供的银行卡转了9999元,再通过微信向骗子微信转账1****,陈某共计被骗取11998元。经查询资金流向其中1999元经五次转存后汇总20000元转入6217922902290551银行卡中,被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廖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月10日16时在南宁市**北路**号**银行**支行的ATM机取出后又进行无卡转存。

2.2018年12月中旬,余某某在珍爱网认识了一名叫“刘雁”的人,两人通过微信联系并通过网络以男女朋友的方式****,2018年12月27日,刘雁让余某某登录了一个****的赌博网站,并教余某某如何操作,之后赢了很多钱,后刘雁让余某某使用自己的账号进行赌博,并保证赚钱,余某某信以为真在该网站充值了90万元后,发现该网站关闭,发现被骗。经查询余某某被骗资金流向,其中十万元被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在南宁市通过ATM机取走后无卡转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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