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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吕金通)(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2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2********,汉族,专科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某某,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吕某甲(另案处理)将其在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诈骗案中诈骗所得赃款共713万元人民币分别存放于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1460012129694及亲属卢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1460011597669的账户内,并委托吕某乙将账户内资金取出。12月26日至29日期间,不起诉人吕某乙明知该大额资金与吕某甲工作收入及经济实力不相符,仍然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多个网点分7次从该二账户内取现713万元。后该吕将其中560万元交给犯罪嫌疑人吕某丙、黄某某,剩余153万元借给李晓通用于投资经营,并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隐瞒资金相关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金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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