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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5日、9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0月1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村**路**号**公司**号车间内,因被害人田某某在用完公共吸油机后未将油抽干净,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田某某从机台上跳下踢踹吕某某,吕某某遂用右手一拳打到田某某的下巴,后双方扭打倒地。在场的栾某某看到被害人田某某被打后,上前将吕某某推开,与被害人田某某共同踢踹吕某某,后双方停止打斗。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吕某某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不起诉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田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本案系同事之间因工作琐事所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吕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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