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中街“**宾馆”,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2013年10月2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南街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9月2日、11月2日、12月15日、2016年5月11日、2017年12月16日分别因不按规定登记上传住宿旅客信息被合水县公安局西华池派出所罚款200元、500元、200元、200元、200元;2016年6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合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7月18日因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被合水县公安局蒿咀铺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合水县公安局于次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合水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合水县公安局于7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0时许,尹某某酒后前往合水县中街“**宾馆”,不经登记后上到楼上先后敲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妻子王某某居住的303房门、客人石某某居住的403客房门,并不经石某某同意进到该房间,王某某追到403房间要求尹某某离开,并用手拉扯尹某某时,尹某某用手捏住王某某的脖子并辱骂威胁王某某。吕某某进到房间见状遂上前将尹某某手拨开,并用手掌朝尹某某的胸部左侧猛推了一下,后二人相互撕扯起来,致尹某某受伤。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吕某某、尹某某下到宾馆一楼等候公安民警处警。经合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损伤致左侧第4、5肋骨及右侧第11肋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吕某某与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