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和杨某某(已起诉)酒后驾驶电瓶车行至本市东区螺丝嘴红绿灯路口时,吕某某将口痰吐到被害人赵某某所驾面包车车身上,三人因此发生纠纷,并相互推搡,后杨某某、吕某某二人骑车离开。赵某某遂驾车追赶二人,追至本市东区弄弄东路13号附近公路边处,三人下车后再次发生纠纷。期间,杨某某骑电瓶车离开,吕某某欲乘出租车离开,被赵某某拦截。杨某某步行返回后双方发生打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吕某某放弃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