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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汉族,文盲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号。因本案2019615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开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开化县**镇**村**号的徐某某家中与徐某某发生口头争吵,后徐某某追赶吕某某至村道位置后两人相互撕扯,在扯打中徐某某倒地,吕某某用右腿跪压在徐某某身上且同时用双手殴打徐某某,造成徐某某身体右侧第5、6两根肋骨骨折。2019年6月14日,经开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吕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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