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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巷**号**栋**室,现住零陵区**庄**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乙因怀疑其女友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前往位于零陵区**庄**小区**栋的吕某某家中,寻找吕某某质问,未遇见。在其欲离开,下到二楼楼梯间时,遇到返回家中的吕某某,两人发生争执,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两人一同摔至一楼至二楼的楼梯间过道转角处。期间,吕某某膝盖撞击陈某乙右大腿,导致陈某乙右大腿骨折。案发后,吕某某让其母亲唐某甲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9年1月7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双方经调解,由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医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获得了陈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公安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同年12月21日再次支付给被害人陈某乙继续治疗所花费用人民币1272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住院收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陈某甲、杨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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