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1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宝安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系夫妻。2017年12月23日8时许,何某某带女儿在本市福田区**医院中医部大堂候诊。吕某某找到何某某,因家庭纷争,吕某某用拳头对何某某脸上打了一拳,致使何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窦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6日,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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