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户籍地址**镇**宿舍,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路**小区**号**楼,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夫妻发生口角并抓打,李某某从二楼来到一楼门口处,吕某某用脚踢李某某致李某某从一楼门口处摔倒下约2米左右的台阶,造成李某某受伤。2020年3月5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20年9月6日,吕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