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3********,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水泥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工作微信群内指出下级即被害人王某某的工作安排****,王某某随即在微信群内****,双方发生争执。当日16时许,吕某某碰见王某某,便上前理论,二人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吕某某打伤王某某的左眼。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月25日,吕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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