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红星美凯龙星美装饰公司内,因琐事殴打孙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一同上前殴打孙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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