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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1********,汉族,大学本科,养殖业,户籍地祥云县**镇**村委**村**号,现住祥云县**房**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女友王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到祥云县祥城镇**KTV唱歌。21时许,吕某某到楼下其驾驶的车内等王某某,吕某某在车内睡着了。到23时许,吕某某醒来发现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已经离开。吕某某便驾车在祥云县城内寻找王某某。07月14日01时左右,吕某某驾车来到祥云县某某镇某某站西北边,发现王某某的本田车停放在那里,吕某某停车走过去,打开王某某的本田车副驾驶车门,发现杨某某上身赤裸,王某某衣冠不整,吕某某认为杨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吕某某气愤之下和杨某某发生了口角,并动手打了杨某某脸上两巴掌。杨某某下车和吕某某发生争吵,吕某某想起其车内放置有一把水果刀。吕某某便从其车上取出水果刀,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手臂等多个部位划伤。

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伤情诊断为:1、双前臂外伤并肌腱肌肉损伤;2、右桡骨不全骨折;3、全身多处刀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07月14日3时许,吕某某经祥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吕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杨某某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对吕某某提起公诉,请求对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恋爱、感情纠纷引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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