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广安区龙台镇齐力村村委办公室旁,因琐事与同村的伍某某(已起诉)和罗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在罗某某住处拿的一个搓衣板砍打伍某某、罗某某,并用手抓罗某某,伍某某持一根被火烧掉的木棍打吕某某,致使三人身上多处受伤、罗某某的左眼被挖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法院受理审查过程中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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