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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不诉〔2017〕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0日本案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7月7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3日补查重报;同年8月29日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28日补查重报;同年10月26日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明光市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2 月5 日20 时许,徐某某酒后到位于明光市**镇**街道**超市门口吕某某的烧烤摊,两人因买卖烧烤的事情产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期间吕某某将徐某某鼻子打伤。后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明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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