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杨某某欠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老婆黎某某10万元,经多次催促一直未还。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黎某某约杨某某在冷水滩区河东百业街(海事局附近)见面,商谈还款事宜,双方对还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便想离开,于是黎某某打电话告诉在附近的吕某某,吕某某闻讯赶到后见杨某某正想跑走,便追了上去,于是双方动手相殴。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案发后,吕某某赔偿杨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杨某某出具了对吕某某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用等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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