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9时许,在乐清市南岳镇上庄村,吴某某因债务纠纷殴打邱某某。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邱某某女婿)到现场看到后,用拳头击打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两侧鼻骨、上颌骨额突等处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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