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恩施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为邓某某在他人面前搬弄是非损害其名誉,邓某某否认,双方在电话中因此发生争吵。同日14时许,吕某某来到邓某某务工的**镇**路**卤坊店,双方继续就此事争吵进而发生打斗,两人在打斗过程中导致邓某某腰背部多次在店内的冰柜上受到撞击受伤。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6日,在恩施市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邓某某与吕某某于达成和解协议,吕某某赔偿邓某某医药费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由恩施市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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