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街**号**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超市附近,因感情纠纷用拳头将受害人王某某面部打伤,造成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起诉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被不起诉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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