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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罪)_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吕某某、李某甲同田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从渭源县**镇去渭源县**镇**村**社老家取东西。到家门口时,发现大门从里面锁着,吕某某怀疑其丈夫李某戊与李某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去了后门,发现李某己从后门出来往旁边山上的地里跑去,吕某某便追到地里,后双方发生撕扯并倒地,被李某乙和田某某拉开。之后,李某己又去了李某戊家,在李某戊家门前,李某甲在李某己的屁股上踢了一脚。后李某己和吕某某又在李某戊家撕扯打架,双方在撕扯、推搡的过程中,李某己被摔倒碰到饭桌上,致李某己鼻子流血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吕某某和李某己经调解后达成刑事和解,吕某某赔偿李某己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李某己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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